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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宠物运输险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宠物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宠物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意外死亡的直接损失。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存在以下情形或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行为;

   (二)托运人责任;

   (三)战争、罢工或运输延迟;

(四)被保险宠物本身疾病;

   (五)被保险宠物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

(六)因传染病、患病,经管理当局命令屠杀

(七)因缺乏饲料而致的死亡;

(八)被禁止进口或出口或检验规格不符。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责任自被保险宠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直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为止。如未卸离运输工具,最长的保险责任期限从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当日起算,以二天为限。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后,应一次性缴清保险费。保险费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损失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宠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目的地后,被保险人须及时提货并做到:

1、如发现被保险宠物死亡,应立即向保险单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当地无保险人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可聘请当地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2、如发现被保险宠物的死亡涉及承运人或有关第三方的责任,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向承运人或有关第三方索赔。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提单、发票正本或副本;

  2、承运人及相关方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死亡证明;

3、如涉及承运人或其它第三方责任,还必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4、保险人认可的其它证明被保险宠物价值的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金额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后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前款所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